發布時間:2023-12-27 返回列表

一、綁架罪的含義
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綁架他人或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構成要件
(一)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權利、生命權利及公私財產所有權利,因為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對他人實施綁架,故而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脅,迫使其家屬交付贖金;在綁架過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傷甚至慘遭殺害;還有的將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財物。立法者將綁架他人的行為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這一章中,表明強調的也是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這種犯罪實際上就是舊社會甚為猖獗的“綁票”行為,之后幾乎絕跡,近些年來又重新出現,并有發展的趨勢,對社會危害極大。為了有力懲治這種犯罪,《刑法》將綁架行為單立罪名。犯罪對象是“他人”。“他人”既包括婦女、兒童,也包括婦女、兒童以外的人。
(二)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暴力是指行為人直接對被害人進行捆綁、堵嘴、蒙眼、裝麻袋等人身強制或者對被害人進行傷害、毆打等人身攻擊手段。脅迫是指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或者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以實施暴力相威脅。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藥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處于昏迷狀態等。這三種犯罪手段的共同特征,是使被害人處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將被害人非法綁架離開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行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被害人失去行動自由的行為。法律規定行為人具有綁架他人其中一種手段就構成本罪。
(三)主體
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關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對綁架罪是否應負刑事責任的問題,有的學者認為,由于這種犯罪的危害性特別大,凡是年滿14周歲并具有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犯罪。《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按照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歲的人,如果僅參加了綁架的行為,但未參與殺害、傷害被綁架人,沒有實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規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行為,該未成年人對這種綁架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但應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如果在綁架過程中實施了殺害或者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被綁架人的,則應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并且具有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的目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強行將他人動持,以殺害、殺傷或者不歸還人質相要挾,勒令與人質有關的親友,在一定期限內交出一定財物,以錢贖人。這里的“財物”應從廣義上理解,不局限于錢財,也包括其他財產利益。以扣押人質為目的的綁架他人,是指出于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機關釋放罪犯等其他目的,劫持他人作為人質。
[案例1]長沙某知名企業的代理董事長阿忠(化名)在去往寧鄉產業園的途中,遭偽裝成警察的匪徒半路持槍攔截,最后在有著多年刑警經驗的司機配合之下,阿忠才得以僥幸脫險。后調查得知,綁匪熊某糾合馮某、孫某,駕駛一輛帶有警用標識的捷達車在長沙縣星沙鎮一直尾隨被害人阿忠乘坐的路虎越野車,后趁其停車之際,三名動匪佯裝為某公安局刑偵大隊民警對其盤問,準備伺機劫持阿忠,但被路虎車司機劉某識破,綁匪劫持未果后逃離。
三、綁架行為解析
(一)事先物色
事先物色是指綁匪提前確定綁架對象,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針對當地或外地經濟條件較好的人群,以企業老板為主。綁匪確定目標后,一般通過跟蹤、守候的方法獲取事主生活規律、興趣愛好等方面的信息,然后采用強行劫持等手段實施綁架。
(2)針對網友等普通人群,采取約會的方式誘騙網友等人實施綁架。
(3)針對競爭對手、惡意欠債、欠薪的人員,犯罪嫌疑人有的將綁架的對象定為債主、競爭對手本人,有的則指向其子女。
(二)隨機物色
隨機物色是指綁匪在街頭隨機尋找綁架對象。隨機物色不代表沒有選擇,更不等于盲目選擇。
(1)以“車”擇人。在飯店、酒吧、歌廳等場所附近物色高檔車輛,進行守候,趁車主打開車門之際侵入車內實施綁架。
(2) 路邊擇人。犯罪分子結伙駕車在路邊物色單獨行走的男女,伺機強拉入車內,到偏僻的地帶洗劫、控制當事人,并向其家人勒索財物。
(3)誘騙綁架。犯罪分子在車站、碼頭等公共復雜場所,以外地涉世未深的男、女青年為主要目標,采取接站、介紹工作等欺騙手段進行綁架。